航意险假保单的成因及治理
2010-12-24


        航意险假保单不但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会严重破坏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已处于无序竞争的航意险而言,航意险假保单的泛滥无疑雪上加霜,部分地区的业务已逐渐萎缩。假保单的严重危害性引起了保险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09年下半年,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保险业“三假”违法行为的专项活动,假保单就是其中“一假”。打“三假”专项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有力的打击了假保单违法行为。但是,航意险假保单还没有彻底消除,今年下半年,重庆保监局又发现了一个通过机票销售网点销售航意险假保单的违法团伙。如何更有效地治理航意险假保单,是保险监管部门一直思考的问题。本文比较全面的分析了航意险假保单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治理建议。

        航意险假保单的主要类型

  (一)仿造保单

  仿造保单一般为纸质保单,作案人选定一家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保单作为样本,找印刷厂仿制,仿真度较高。由于需要事先印制,存在储存风险,加上保险公司变换保单样式后会造成印刷成本的损失,此类假保单已较少。

  (二)变造保单

  变造保单主要针对的对象为包含航意险责任的乘意险激活卡式保单。作案人一般以单位为员工或客户赠送保险为名,向保险公司购买大量保单,然后用粘贴纸将激活截止期限延长,如果保单上印有“赠品”字样,再将“赠品”两字掩盖或剪掉,通过机票销售网点销售。

  (三)自制保单

  自制保单一般不以“保险单”的名称出现,而是冒用保险公司名义,与其他产品或服务合二为一,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出含有航意险责任的“航程服务单”或“购物抵用券”等,进行销售或变相销售。此种类型的假保单因为查处难,且作案性质难界定,为不法分子大量采用。

  航意险假保单的成因分析

  (一)航意险本身的特点使假保单不易发现

  一是保费相对低廉,投保人警惕性降低。从1998年人民银行颁布施行“保额20万元、保费20元”的航意险统颁条款后,航意险的保费基本都是20元。2003年,保监会的指导条款将保额提高到40万元,保费20元。近年,有的保险公司将保额提高到50万元,但保费仍为20元。投保人花20元买保险与花1000元买保险,对交易危险的警惕性是不一样的,几乎不会特别注意保单的真假。

  二是销售时间短,投保人没有时间发现真假。航意险的保险责任单一,消费者一般都是在购买机票时顺便购买航意险,因而航意险主要是依靠各机票销售网点代理销售。机票销售网点在代理销售航意险时,通常与机票一并销售,整个销售过程一般不会超过一分钟,在很短的时间内,消费者也不容易发现保单的真假。

  三是出险机率较低,假保单不易暴露。相对其他意外险,航空意外险的出险机率相对较小。根据民航数据统计,从2000年至今年11月,民航共发生空难5起,机上人员死亡和失踪共379人,而同期航空客运量超过15亿人次,出事机率低于400万分之一。航意险属于极短期险种,保险期间一般为一个航班的时间,航程一结束,投保人就不会再去关注所购保险事宜,更不会关注保单的真假。

  四是航意险保单作为理赔依据的作用小,其重要性相对较低。这是航意险的一个重要特点,一旦发生空难事故,很难找到乘客携带的航意险保单,以航意险保单作为理赔依据的作用不大,航意险理赔的依据主要是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承保信息。因此,投保人对于航意险保单的重视程度远低于其他保险单,也使航意险假保单不易发现。

  (二)航意险市场失范使假保单有生存环境

  一是航意险销售行为不规范,航意险真假难辩。航意险的销售行为长期不规范,如不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不向投保人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对代购保险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承保、承保信息不进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不提供保单查询服务等,使得消费者从销售行为上不能辨别保险单的真假。一些机票销售网点以前卖真保单,后来卖假保单,还有一些机票销售网点真假保单同时卖,真保单与假保单的销售行为基本没有区别,几乎没有人去怀疑保单的真假。

  二是无证代理销售普遍,许可证失去信用辨识功能。行政许可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行政机关审查的方式,对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条件进行确认,给予其公信力,其他商事主体在评估交易风险时可进行参考。比如,内地一些游客在香港购物有这样的体会,在挂有“政府批准”牌子的药店买药品比较放心,这就是许可证信用辨识功能的体现。但现在市场上销售航意险的网点多,取得许可证的少。一些机票销售网点长期无证销售航意险,部分保险公司不顾监管法规的禁止,委托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机票销售网点销售航意险。有证无证均在销售,时间长了,投保人也就不能通过查看有无许可证的方式防范假保单。

  三是少数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给不法分子留下作案空间。少数保险公司为了完成保费任务,把航意险的出事概率几乎视为零,明知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保险公司非法获利,仍违规展业,给不法分子留下作案空间。如重庆某违法团伙,先注册成立礼品公司,然后与某产险公司签定采购协议,以每份2元的价格采购航意险,且约定每年不少于300万份。为了逃避打击,违法团伙将航意险与“购物抵用券”合二为一,通过机票销售网点以2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不过“购物抵用券”仅限于在礼品公司网站上购买虚高的工艺品时抵用20元,其欺骗目的不打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