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8-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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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2号
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董事长。 被告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的房产,财产保全的金额为人民币2,00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价值人民币2,009万元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0,780元,由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佩玲 代理审判员 倪知良 代理审判员 岳 菁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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