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跨境贸易电商监管新政 不监管微信朋友圈代购
2014-8-18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6号公告引来热议,有关个人“海淘”将被纳入海关监管范围、微信朋友圈代购视为走私的传闻四起。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了解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主要针对的是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商企业和个人。微信朋友圈代购不属此公告监管范围。

  近年来,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6万亿元,2012年约为2万亿元,2013年突破3.1万亿元,到2016年将增至6.5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但跨境电商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据海关总署介绍,一直以来,国内大多数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和个人选择通过行邮物品渠道将电商产品寄到境外。将商业包裹夹在民用包裹之中,这样做法既不能获得合法结汇,也不能享受退税优惠,国家也损失了巨额税收。

  此次海关出台的跨境贸易电商监管新政,明确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就能够有效解决结汇、退税等问题,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公告指出,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 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接受海关监管。从而明确了公告的适用范围,即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才纳入公告调整范围: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也就是说,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不在此规定范围;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

  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公告明确,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于企业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公告明确,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电子《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清单所涉货物的数量、金额、件数等相加,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