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法律责任
2014-8-19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什么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么样责任的问题。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生产人员、中介机构等。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承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由《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由此决定了行政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对中介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为经济赔偿。

  三、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企业及本企业安全负责人、从业人员违反国家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相应损失,需要承担的刑事上的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活动中的具体操作人员,即安全生产责任的刑事责任由上述人员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主要为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当行为

  ①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生产人员未经专门培训;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③安全设备管理不符合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专业机构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⑤承包租赁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⑥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⑦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设符合需要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2、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当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当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3、从业人员不当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给予批评教育;②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包括降职、撤职以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③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部分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的每一名员工都可能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者,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要落实到个人。人人都要有安全生产的意识,并且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