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草案看现代立法的社会智识
2008-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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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有关《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议的新闻报道中,“倾斜保护”、“他们是要利益”、“外商威胁要撤资”等扎眼文字赫然纸上。舆论动辙就以“利益”与“立场”来定性参与争论者的意见与建议。
什么是立场?立-场,不过是借用一个简单的空间比喻,指代人们观察局面、评判事物的立足点、着眼点、出发点。立足点怎么决定的?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说的是一个人的自身利益所在决定了其着眼点。于是,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争议当中,人们倾向于把劳资的利益区别当作不证自明的论证起点和唯一参照系,以此确定争议各方的立场。然而,现代社会的立法是关于治理,而不是简单化地问究立场。
事实上,劳资的区分并非泾渭分明。一个大企业聘用的总经理的工资收入可能高于一个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今天的雇员可能是明天的雇主。高收入雇员甚至可能同时也是投资本企业或其它企业的股东。雇员利益不仅是与雇主的博弈,也是与同行竞争企业、供应商的雇员、或其它地区就业者的博弈。
劳资利益的此消彼长也不是唯一的参照系。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地区、行业或国家的竞争力等既受劳动关系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就业机会的增减。
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很好站,但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社会成本、以哪些其它主体的利益减让为代价、最终“保护”了哪些劳动者,则是关系到公平与效率的具体治理问题。
诚然,立法并非求解算术题的标准答案。立法是个没有终结的过程。一轮一轮的讨价还价、争议修改不是逼近一个先验的绝对真理,而是面对变动不居的现实,不断解决具体问题。
解决问题需要智识。解决社会问题需要社会智识。社会智识不是个别社会成员智识的简单累加。智识的社会性不在于人多势众,而在于是否有一整套社会制度促进观点、思想和资讯的充分交流和碰撞。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一个月时间内共收到191849件意见与建议,是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收到意见最多的一次。广大公民参政热情如此高涨值得欣慰,与此同时,如此热烈的公民响应也恰恰折射出当前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成熟。 首先,这20万件意见被采集后,并无机制使得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有秩序地阅读、研究和利用这些材料。根据全国人大的介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十多部立法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但至今没有制度保证向全社会公开回馈这些公民意见。也许我们被期待着要相信立法机关的人员能够适当把握这些材料、去粗取精,从中获益,从而改进立法草案。但问题并不在于立法机关的人员是否能受益,而在于广大社会成员是否能直接受益于这些宝贵意见。如果广大社会成员是否受益提高无关紧要,那为什么又要大张旗鼓地面向社会征求宝贵意见在先呢?莫非面向社会的立法征求意见仅是一次性的单向智力反哺?莫非下一次来自社会的建议与意见不必受益于这一次的努力?
如果我们相信日理万机的立法机关有精力充分阅读吸收20万条意见,那么,更多的大学、企业、智库的研究人员理应也有精力和人手深入加工处理这些宝贵建议。抑或,这20万条意见不乏大量实质性内容的重复,在一定程度上几近不同人的重复表态?如果仅仅需要收集好恶表态,结构明确的机读问卷显然比20万自由写作文稿更有效。
相比20万普通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响应,我们没有看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妇联、工商联、政府资助的专门研究机构就草案公开发表系统的说明、评论、意见或建议。他们的立场或许不言而喻,但社会期待他们的不只是立场,而是扎实详尽的智力成果。我们相信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做过大量的调研、座谈、访谈,他们有义务面向全社会公布这些公共经费换来的资讯。资讯在广泛传播中通过讨论研究促进集思广益,从而结晶成为社会智识。比如,有什么样的理论和实证数据支持草案第40条对劳动派遣制度的限制?法国劳动法规限制劳动派遣制度的实际社会效果如何?受益于这些政府机构理应提供的资讯,勤于思考、积极发表意见的公民或许可以少走弯路、避免重复,写出更有价值的意见。
理性的立法讨论需要社会智识的积淀。20万民众已经因陋就简先走一步,我们期待着政府跟上步伐。展望未来,我们期待有更多制度性的安排使得广大社会成员不必孤立分散地应征作文,而能够借助媒体、大学和公共图书馆、互联网、公立研究机构或民办智库、政府公报、学术刊物充分交流资讯、随时随地然而不乏秩序地凝结和再生社会智识以资立法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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