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就业登记
2008-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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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职业活动。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就可以被认为是实现了就业:一是必须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二是必须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即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三是所从事的是某种合法的职业活动,是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四是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 我国对求职人员有四点要求: (一)须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二)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三)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凭本人身份证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方可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就业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按规定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同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的登记手续。其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失业人员就业后,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 (一)《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二)就业登记申请书; (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 该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开具《提档通知单》,与其签订委托《存档协议书》并在《就业登记卡》加盖“城镇招聘专用章”,收回其《求职证》。失业人员凭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档案,街道劳动部门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收回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 失业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相关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1208] 第五条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