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时期房产的处理规定
200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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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购房之后贷款人都承担着每个月向银行还贷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夫妻婚后所得均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的还贷几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大部分人认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非产权人一方因为对购房做出了贡献,所以,也应当享有部分产权。
其实,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即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共同出资的,并且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房产为共同所有的,那么,虽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当考虑出资的比例。
案例:康先生与张女士于2004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康先生在本市某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20万元,由康先生以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36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康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三十年,每月还贷7000元左右。2005年2月,康先生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2005年4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康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系其与张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且首付款都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张女士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产证取得在婚后,自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康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即取得了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益。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证,实际上是康先生婚前债权变成物权的实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预售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并以之与婚姻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产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此争房屋因属康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资金,其中属于张女士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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