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击无情失双臂法律援助获新生
2008-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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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陕西省王庄镇人。5岁时,父母离异,患精神病的母亲离开了小宏。1980年10月,9岁的小宏上学途经邻镇长宁村配电房时,因好奇攀爬路边的变压器,不料被无任何防护设施的变压器高压电击伤,后经西安市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却高位截肢失去了双臂,造成终身残疾。王宏的父亲为了筹措医疗费到一家煤矿下井挖煤。三个月后,不幸再次发生,煤矿突发塌方事故,父亲被活活砸死,离开了小宏。年迈的爷爷、奶奶无力抚养这个没有了双臂的孙子,小宏处在了生死的边缘。为了生存,小宏穿着一条开档棉裤开始流浪乞讨。 1985年春,澄城县一位美术老师看到流浪乞讨、用脚吃东西的王宏,便免费教他用脚画画、写字。1994年3月,一位好心的法律工作者,看到用双脚画画、用牙咬着笔写字,以卖字、卖画为生的王宏,出于同情和关爱,详细询问了王宏受伤失去双臂的经过。他告诉王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压器所有权人,请求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为王宏代写了诉状。身体、心灵饱受伤害的王宏立即返回家乡,一纸诉状将该县电力局告到了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但县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王宏又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同样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宏的诉讼请求。王宏仍然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然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通知王宏: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再审请求。 2001年6月,王宏先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王宏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的批示,决定受理王宏的申诉,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为寻求法律援助,王宏走进了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省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安排律师承办此案,经过查阅案件、到事发地点调取证据等大量调查研究,援助律师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2003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由渭南市中院进行再审。此后的两年间,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助省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王宏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经过缜密研究,提出了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 2006年初,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观点和意见,并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县电力局一次性赔偿王宏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爱心和恒心给了这个命运多舛的孩子一个改变生活的机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