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涉嫌“偷窃”被开除学籍案
2008-10-28


 

案情介绍

广东省肢体残疾人张某是省某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系学生,2005年6月30日,因其在上课期间涉嫌偷窃当值指导老师手机,而被校方电子与信息工程系以劝退学处理的形式予以开除学籍。

张某因涉嫌偷窃被开除学籍后,家长及其本人十分着急,多次恳求校方让其继续留校学习,但校方仍然将其予以劝退学处理,开除其学籍。张某被退学后,在亲友的陪同下求助于区残联和市残联,两级残联共同为张某恢复学籍之事做了一系列的协调工作,但始终没有结果。而后请求省残联出面予以协调解决。

省残联接到区残联《请求对我区残疾人大专学生张某施以援助的请示》后,专门走访了学院的有关领导,调查了解事件的经过,并征求了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省残联认识到,残疾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十分难得,其大专毕生的就业,不仅关系着他的终身,而且也关系着其家庭能否摆脱贫困。基于这一考虑,省残联极为重视,派出残联维权部副部长专门负责查处此事。

2005年9月14日,省残联致函学院,要求校方立即给张某恢复学籍,让其完成学业。省残联去函后,又多次致电校方询问此事,但校方迟迟不予以答复。2005年11月20日,在省残联法援站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张某向省高教厅提出《行政处理申诉书》。2005年12月26日,省残联又致函省高教厅指出,省某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系开除张某的学籍是错误的,其理由有三条:一是给张某冠以“偷窃”罪名,是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因为确认“偷窃”罪名须经公安部门判定,而学校随意给予戴上“偷窃”的帽子是不严肃的。二是依照该学院颁布实施的《学生手册》“退学”的条件,也与事实不符。三是处分行文不对头,按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退学处理决定应由系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下达处理意见,而仅凭“系”就做出处理,这是违反规定的。

案件结果

2006年2月20日,经省高教厅调解,张某同学回到母校,按低一届就读,学籍问题得以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张某同学因涉嫌偷窃被开除学籍,不利于其继续接受教育。这一案件之所以得到较好地解决,除了各级残联高度重视残疾人维权工作,以高度的同情心关怀残疾人的成长;以认真负责的精神深入调查,弄清真相,还残疾人以公平;再就是坚决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