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有关程序的说明
2008-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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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国产设备,原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文,下发了《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 抵免,如当年不够抵免的,可在今后五年内抵免。现将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有关程序说明如下: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负责备案、核准。 1、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程序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经贸部门进行备案。 目前,我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采取网上在线备案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通过以下步骤提交项目申请: ⑴登陆“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网”(www.jsetc.gov.cn:8080/pd); ⑵在企业登陆栏中,点击注册,正确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后,进入“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系统”; ⑶正确填写“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国产设备清单”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经贸部门提交网上申请。 市、县经贸部门将在收到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出具《国内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将进行网上回复。 2、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程序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进行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后,同时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经市经贸委初审后,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 技术改造项目在立项之后,采用的国产设备全部到货,且发票齐全的情况下。企业凭以下资料,经市经贸委初审后,向省经贸委申请项目确认: 1、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见附表) 2、经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内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或《项目核准决定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技术改造项目中购买的国产设备发票复印件。 省经贸委经审查合格后,向企业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企业在获得“确认书”之后,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及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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