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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三姐妹碎尸案”今日二审开庭
2009-10-29
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南宁市
兰新诚
故意杀人案。
2009年2月,被告人兰新诚预谋对703号房的覃某实施强奸,并为此准备了折叠刀等工具。同月10日晚20时左右,兰新诚到一楼电表箱拉下703号房电闸,趁覃某开门出去查看未关门之机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其房内。用催泪喷雾剂向坐在沙发上的覃某平喷射,遭到反抗后捅伤覃某平,并用绳子将覃某平捆绑至卫生间。此时兰新诚又将合上电闸回到703号房覃某挟持进房,遭到覃某反抗,向其左胸部捅了一刀,然后将其捆绑至厨房。当晚21时许,兰新诚又用同样的方法将覃某梅持刀挟持捆绑至卫生间。因兰新诚害怕罪行败露,决定杀人灭口并在自己709号房间对三姐妹的尸体进行肢解。2月13日,兰新诚驾驶电动自行车分两次将尸块抛至某山后被人发现。
2009年7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兰新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兰新诚提出了上诉。
二审庭审中,兰新诚和辩护人对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没有翻供等理由请求法庭给与考虑自首的情节,并再次向二审法庭提出对兰新诚做精神疾病的检查。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兰新诚“如实供述”的上述理由成立,但是不构成自首,也不足以减免刑罚;对上诉人提出的进行精神病检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刑罚。
法庭在经过调查、辩论等程序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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