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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取代不了亲情和伦理
2011-1-10
新修订的老年法内容引起关注。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强调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告诉记者,草案将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据报道,“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面对这一“空巢”现象,适时修法,改变现状,确有必要。目前,老年法将重新修订,其主要调整的内容为“专业化的社会照料”,即以社会力量来填补家庭亲情的缺憾,譬如让社会照料进家门,让养老机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主动上门为老年人服务,等等。
但是,在报道中,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透露了一些草案中的内容,并被部分网络媒体解读为:新法将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这一内容在网上引起争议。与此同时,也有网络媒体的措辞为:新老年法将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语句变化不大,意义却完全不一样。“规定”是行为要求,而“鼓励”则没有,前者是强制约束,后者只是一种道德提倡。
无可否认,子女尽孝道是一种责任,但首先是道德责任,属纯粹的道德义务,它依靠家庭伦理的维系和内心的驱动,法律没有理由提供强制措施。更何况,何谓“常回家”?如何界定和量化?从立法操作的技术角度说,这些问题都难以求解。当然,子女尽孝,也并非完全与法律无关,至少,赡养义务是可以通过法律做出要求的。但是,需予以厘清的是:赡养义务只是孝道的最基本要求,是即便没有亲情也必须做的事情,乃道德底线;而“常回家看看”超乎道德底线,法律应该“鼓励”,而非通过“规定”来强制。在“鼓励”与“规定”之间,哪一种媒体的解读是正确的,还是一个疑问。毕竟,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只是来源于这位副巡视员的简单透露。
若悬置疑问而表明态度,我们以为,让子女“常回家看看”适合鼓励而非强制。法律固然蕴涵道德的内容,并从价值上体现、鼓励道德的追求。但在权利、义务的划分上,在具体行为要求的层面上,法律只能让道德底线得到体现。道德底线需要从外部施加制约力量,这是法律能够做的,必须做的;超越底线的更高道德要求,则依赖道德自律,这是法律无法做到的,也不必去做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法律不对人情提出全部的行为要求。在法律之外,这个社会还需要更基础性的道德。如今,过快地步入现代化的进程中,家庭结构逐渐原子化,人口流动频繁,高强度的生产效率在挤压我们的个人生活,“常回家看看”的客观条件越来越少,与之相随的是亲情的淡漠化、象征化,家庭伦理因此逐渐缺乏维系的纽带这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新修的老年法,首先也是对这一社会问题求解,是以法律的手段,让“专业化的社会照料”得到完善与加强。当然,除此之外,我们也需要通过重塑社会的基础性道德,让家庭伦理不断回归,让人情、亲情不再淡漠,不再流于表象和疲于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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